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明文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在
犯罪嫌疑人具备
起诉资格,同时又具有悔过自新表现时,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具体而言,倘若犯罪嫌疑人满足上述条件,检察机关将拥有主动决定不起诉的权力,而不需要等待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在这一前提下,对于交通
肇事罪的相关犯罪嫌疑人来说,假如其符合不起诉的所有法定要求,检察机关便可行使权力,决定是否给予其不起诉的待遇,无需等待犯罪嫌疑人自行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
有期徒刑以下
刑罚,符合
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
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
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