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被执行人名下具有可供执行的
机动车,法院可依法对其进行扣留、冻结乃至拍卖等
强制措施,并通过实施此类手段来清偿
债务。依照现行的法律规定,法院通常会选择将被执行人的机动车就地予以查封。
然而,鉴于机动车本身具有较大的流动性特点,法院在整个执行过程中可能面临着难以准确寻找被执行的机动车的问题。过去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往往仅是简单地向车辆管理部门发送查封
执行裁定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这种做法虽然能够有效地限制车辆所有人在交易过程中的
过户登记行为,但却无法实现对车辆的实际掌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
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