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
法规,对于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超过五千元人民币的行为,我们应当对此类案件予以
立案并进行深入调查。若在这一过程中发现
涉案金额较高或者存在其他突出严重情节的情况,那么就此种行为已经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的
刑罚;当涉案金额巨大甚至是出现更严重的情节时,将会被判处为期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在此,我们接下来具体探讨这一罪行与非罪行之间的界线:
根据本条例规定,只有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数额达到较大程度或情节过于严重时,才能构成
故意损毁财物罪。因此,判断某项行为是否涉及
犯罪,关键就在于犯罪金额是否足够大或者情节是否严重。而所谓“
情节严重”,通常是指毁坏或破坏了重要物品、损失较为严重;采取极其恶劣的方式损毁或破坏公私财物;基于嫁祸他人的动机等等。
此外,这一罪行还需要与其他
犯罪行为加以区分:在本罪行与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通讯设备罪等威胁到
公共安全及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犯罪中所包含的破坏生产经营罪有着明显不同之处,后者所破坏的是特定的财产,侵害了其他独立的权益客体,而本法已为此类犯罪行为另行制定了相应的
罪名,仅需按照本法的相关规定来决定刑罚的具体实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