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
危险驾驶罪的
追诉时效问题上,若超逾五年后是否依旧受到
法律制裁,这需要根据实际情境进行细致分析。如果在
犯罪行为实施后的五年之内并未被发现,并且没有出现任何其他的法律所规定的
追诉时效中断或者延长的条件,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普通
犯罪的
追诉时效期限通常设定为五年,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不会再接受
刑事方面的追究。
然而,如果在此期间内存在新的
犯罪事实的出现,或者出现了其他法律所规定的追诉时效中断或者延长的条件,那么即便已经超过五年,仍然有可能会面临刑事方面的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
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
徒刑、
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