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提起关于补缴
社会保险费用的
诉讼,既可向原告方所在地区域内的法院提出请求。关于这类诉讼的
管辖法院的认定,主要依据如下
法规进行明确:
1.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于涉及到补缴社会保险费用的诉讼,其
管辖权应归属于
当事人的常驻地所在的人
民法院。若当事人的常驻地发生了变更,则应由其常驻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负责管辖此案。
2.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的常驻地应以其
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为标准来确认。而对于机关、团体或其他组织而言,其常驻地则应以其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为准。
3.若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地点与当事人的常驻地并不位于同一地区,那么当事人有权向该费用的实际缴纳地所在的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根据我国《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该缴纳地所在的人民法院同样拥有对此类案件的管辖权。
4.对于涉及到跨区域的社会保险关系
纠纷,当事人有权自由选择在任何一个地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将指定一个特定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并由该指定法院负责审理此类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
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
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