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中任何一方因
离家出走而产生的
欠款均被视为夫妻共同责任之所在,应由
当事人自行承担还款义务。以下情况所产生的
债务将被认定为
夫妻共同债务:
首先是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达成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
其次是夫妻一方在婚后以其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担的债务。
然而,若此项债务并非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负担且以个人名义签署,则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然而,如果
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
证据来证明该借款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这笔债务仍可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
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