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未成年子女购置房地产时,家长虽然可将其姓名列入房产所有者名单之中,然而
监护人却无法擅自出售相关房产。若确实需要出售,必须提供证明,确保此举符合
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
同时,为了
保证未成年子女能够顺利地入读学校,
房产证上的所有者姓名务必为监护人。这样做,才能证实房主与未成年子女之间具有亲属关系。依法而言,未成年子女的父母自然成为子女的
第一顺位监护人。在父母因故去世或丧失
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将由以下具备监护资格的人士接替监护职责:
(1)老年人(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2)兄弟姐妹;
(3)与之关系密切并且愿意担当起监护重任的其他亲属或朋友们,只要得到了未成年子女父亲或母亲工作单位及
居委会、村委会的同意即可。如在选择监护人方面存有争议,需经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所在单位或子女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在
近亲家属中予以选定。若是对选派结果不满并提出
诉讼,最终可由当地人
民法院作出裁决以确定监护人的地位。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
被监护人的
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
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过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有
监护权的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
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由其
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