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取保候审制度作为一项强制性司法措施,适用于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案件审理进程中的不同阶段,其主要目的在于在保障被告人权益不受侵犯的前提下进行案件的调查与审判工作。取保候审措施的实施须基于个案的具体情况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而定。若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能严格遵守相关规范,无规避侦查、审判等行为,且案件的实际情况已发生重大转变,使得继续采用取保候审措施已不再必要,则可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依法作出
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
然而,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违反了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将有可能导致取保候审措施被撤销,进而采取更为严厉的
强制措施。因此,取保候审措施能否予以撤回,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遵守状况综合考虑。只要符合法定的解除
取保候审的条件,便可依法撤回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拘传、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