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夫妻双方婚后购置车辆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无论载明哪一方姓名,车辆本身均属
夫妻共有财产。换言之,无论是选择落户于哪一位配偶名下,都不能因此认定车辆的所有权不归属另一方,反之,该车辆仍然是夫妻的
公共财物。倘若在车辆的使用生命周期内所产生的任何费用以及相关的负债,这些也都将被视为夫妻间的共同债款,无论在婚前还是婚后签署的相关协议中是否列明车辆的所有权归属,无论如何,未署名的一方都将与另一半一同承担此份家庭责任。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取得的以下各项财产,皆为夫妻共有的公共财物,不服属于某一方私有:
(一)
工资、奖金、因劳动获得的
劳动报酬;
(二)生产资产、商业行为、投资活动所带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产生的收益;
(四)由
继承或接受赠与而来的财产,但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五)其他应当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双方对
公共财产具有同等的处置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