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之相关规定,侵占罪作为一种
自诉性的案件,人
民法院有权采取调解之方式处理该类案件。同样,对于
自诉人而言,在作出终局判决之前,他们享有自行与被告人达成谅解或撤回
起诉的权利。这就意味着,若自诉人决定撤销自己的指控或者与被告方达成和解协议,那么法院可能会选择放弃追究其
刑事责任。
然而,若自诉人坚决要求启动该
诉讼程序,那么法院有义务予以受理,同时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以及做出判决。因此,虽然侵占罪并非强制性必须启动的
案件类型,但一经法院受理,即需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展开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对
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
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