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夫妻双方在婚前签订了明确的财产协议,且经
公证处进行了公证,那么在婚后,双方需依据此财产协议来决定彼此之间的财产归属。
2.针对把资金转移至父母名下的情况,婚后若女方父母能承担全额
购房费用并将
房屋所有权写在女方名下,这便可以看作是女方父母对于己方子女的无偿
赠予行为。在此情形之下,即便房产是在婚后购置的,也不能视之为
夫妻共同财产,而应归于女方的个人财物范畴。
3.在法律上,夫妻双方有权自由约定
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包括单独享有、共享共有或者部分单独份额、部分共享份额等不同形式。这个约定必须以
书面形式表达出来。
同时,夫妻间关于婚姻
存续期内购买的财产和
婚前财产的归属规定,对双方均产生
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