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确指示,公安机关在对
犯罪嫌疑人实施
拘留之后的三个自然日之内,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
批准逮捕的申请。
然而在特定情形之下,这个申请的提交期限可以被延长一天至四天。而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他们的审查批准时间甚至可以进一步延长至三十天。在接到公安机关提交的审查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人民检察院必须在七个自然日内作出批准或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在涉及到
盗窃罪的案件中,一旦公安机关提出了审查批准逮捕的请求,通常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应该在七个自然日内做出相应的决定;但在特殊情况下,可能会需要更长的时间来进行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