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具体情况,采取扣留
机动车驾驶证的必要措施,包括以下几种常见情况:
1.驾驶员在饮用酒精饮料之后仍驾车出行;
2.驾驶员擅自将
机动车辆交给未持有有效
机动车驾照或其驾照已被
吊销或暂时停用者驾驶;
3.机动车辆行驶速度超越规定时速50%以上;
4.含有拼装零部件或已经达到
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继续上路行驶;
5.驾驶员在一次
记分周期里累计积分达到12分;
6.负责执勤巡逻的交通执
法人员判定应对道路
交通违法行为人实施临时性扣留或撤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的惩处;
7.驾驶员通过
欺诈、
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机动车驾驶证;
8.因办理行政、
刑事案件需要对驾驶证进行审查的,可以依法强制扣押驾驶证。
《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
行为人给予
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
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
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
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