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中,若适用于
简易程序审理,其判决结果通常会在
立案之日起算的三个自然月内做出。而普通程序的案件,其裁决时间则自立案之日起算,需要在六个月内进行,如存在特殊情况,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可以延期六个月。在
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法律要求必须在收到案件之日起两个月之内宣判,但是最迟也不能超过三个月。
另外,对于可能被
判处死刑或涉及
赔偿的案件,以及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所列明的特定条件之一的案件,需经过上级人
民法院的许可,方可将审判期限延长三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
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
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