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建立前,付出的聘金可视作对女方的一种
赠予,因此这笔钱款可被定义为是女方独有的
个人财产。在没有特殊协议或约定的情境下,当涉及到
离婚问题时,此虽然款项应继续全部属于女方所有。
然而,若出现如下情况之一,男性则有权请求归还聘金,这些情况包括:
(1)男女双方未能成功申办
结婚注册手续;
(2)男女双方确实已完成结婚注册手续,但未能真正意义上共享
同居生活,那么,在此情况下,男性可以在
离婚诉讼中提出追索聘金的要求;
(3)在婚前提交聘金的行为,引发了赠与人的经济困境,那么,同样可以在这个离婚诉讼中提出追索聘金的要求。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
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