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本地区进行的
房屋征收行为中,自
征地补偿与安置方案获批之日起三个月之内,被征收人即可得到相应的补偿款项。在此期间,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必须坚持“先补偿、后征收”的基本原则,与被征收方签订完毕
拆迁补偿协议之后,再实施房屋征收行为,同时
保证在此之前向被征收人支付足额的补偿款项。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
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
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
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