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制度下,确认
合同无效行动并不受制于
诉讼时效的限制,换言之,确认合同无效并无时间限制的考量因素。首先需要明确一点,那便是诉讼时效针对的是
债权请求权这一客体,主要运用于且仅适用于给付之诉。然而,并不是所有实体请求权都能适用
诉讼时效的规定,其中还包括了部分债权请求权也同样不能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其次,当
当事人(原告)请求法院对某份
合同的效力进行确认时,他们所进行的其实是确认之诉——而非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债权请求权的给付之诉。确认之诉是通过提出请求的方式来要求国家司法机构对相关民事
法律关系的存在性作出裁断,其性质属于程序上的请求权,其目的旨在确认某种事实或权利状态的真实性,而非追求某种实际利益,更遑论债权请求权。
《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
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
抚养费、
赡养费或者
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