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汽车掉头与电动车碰撞的交通事故中,
责任人的划定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各
当事人之具体行为对引发本次
道路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核心影响及过失的严重性进行综合判定。
若仅一方行为存在过错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者,该过错方须担当全部责任;如两方或多方当事人皆有过错致导交通事故发生时,应依据各自行为对此次事故的影响力及其严重程度,分别确定其主责、同责及次责;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皆无明显过错者,可视为交通
意外事件处理,各当事人无需负责。如有一方当事人故意引发交通事故,则另一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