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车辆在路边遭受碰撞责任分配问题时,需依据具体情况而定。
首先,若该车辆停靠于路边,并未对周围其他车辆的行驶产生任何阻碍,那么车主即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具体的全部责任应当由导致碰撞事故的
侵权方负责担当。反之,若是车辆的非法停放或是占据紧急救援通道等情况下引发的交通碰撞事故,通常情况下车主将负有次要责任,而在保险责任的合理范围之内,则应该由相应的保险公司负责理赔事宜。
其次,若被碰撞的车辆由于技术故障等特殊缘由,临时停放于泊车位置之外,且已在来车方向设置了清晰醒目的警示标识,则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仍然无需承担任何责任。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
交通事故发生之后有
当事人选择逃离现场,那么逃避的当事人即会承担整个事件的全部责任。但如果有确切的
证据显示对方当事人同样存在过失,那么车主的责任度便可能得以适当的降低。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大致可以按照以下六个步骤进行操作:首先,接到
报案。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收到当事人或其他人士的报案信息后,将会依据
管辖权的范围决定是否予以
立案。其次,现场处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案件调查文档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展开救治伤员以及物资财产的保护行动,检查、勘测事故现场,取证资料。
然后,责任判定。在核准查明交通事故真实情况的基础上,根据事故当事人的
违规行为与其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关联性,以及其在事件中的地位和影响程度,对当事人在这次事故中的
交通事故责任作出明确判定。接着,判决
处罚。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对于
违章行为引发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处以
警告、罚款、
吊销驾照或
拘留的处罚。
再者,
赔偿调解。对于交通事故所带来的
人员伤亡、
财产损失及经济赔偿方面的事宜,按照相关规定和
赔偿标准,根据事故责任的程度,分别给予相应的赔偿比例,并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若双方当事人同意达成共识并签署解决方案,由事故调解小组制定并发放损失赔偿调解书作为凭证。
最后,向法院
申诉。若双方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调解方式成功解决
纠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权终止调解程序,并向当事人发出调解结束通知单。自此开始,当事人便可向法院
递交民事诉讼请求来解决纷争。
《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