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中,37日的
刑事拘留期限结束之后,
犯罪嫌疑人未必会立即获释。
根据法律
法规规定,
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0天,但是若警方认为案件性质严重,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实施
逮捕措施时,他们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要求进行审核和批准。而在这个过程之中,若需延长办案时间,最多可再进行7天的延续。若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未做出逮捕的决定,那么犯罪嫌疑人均应当被释放出狱。因此,最终是否释放由检察院所作的决定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