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不同原因致其离职,要求雇主给予补偿或
赔偿金;若从业员在受聘期间被证实未能满足录用标准而遭遣散,雇主无需作出
赔偿;如属雇主非法
解约的情况,除了要向该员足额支付薪资外,仍须额外支付
补偿金。
然而,在
试用期内,若无《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一)(二)项所列之事项,公司不得擅自
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
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
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