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企业未经员工同意强制安排休假的行为属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举例来说,企业固然有权根据其生产及工作状况对员工的
年假进行统一调配和规划,但同时也应尊重并关注每位员工个人的意愿与需求,不应擅自强制其执行休假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
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
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
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职工带薪
年休假条例》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
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
工资收入的300%支付
年休假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