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原公路交通事故的认定进行了全面审查之后,可能会针对具体情况产生以下几种不同的决定:
首先,若原公路交通事故的认定事实精确、相关
证据确凿无疑、且适用的法律规定准确无误、责任划分公平合理并符合法定程序,那么应给予维持原公路
交通事故认定的审查结论。
其次,若发现原公路交通事故的认定调查过程和认定程序存在轻微瑕疵,然而这些问题并不足以导致对公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明显影响,则在要求原负责处理此案的单位进行适当的补充修正或作出合理的解释之后,可以给予维持原公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审查结论。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调查及认定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在责令原办案单位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
(一)事实不清的;
(二)
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责任划分不公正的;
(五)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