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法律
法规,妥善选择受案法院。通常情况下,应优先考虑被告住所地的人
民法院、
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点以及原告住所地和标的物所在地的相关地方人民法院来审理此案件。若对于经济性质较为普遍的合同,若双方
当事人对此均未做明确规定,那么在发生经济
诉讼行为时,则需依法至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2、申请实施
财产保全措施。为避免
债务人为躲避
债务恶意转移资产导致对
债权人经济利益的侵害,债权人可在向人民法院正式提交债务诉讼的同时,附上一份财产保全申请文件,内含详细的债务人资产状况信息,以此保障
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针对可能会因为某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任何原因,导致裁判无法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相应的财产保全裁定。
3、
申请支付令。债权人需要书面列出
债权债务关系,准确核实出债务人的基本情况,确保
支付令得以有效送达到债务人手中。债权人如要求债务人支付金钱或
有价证券,只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便可向具有
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其他的
债务纠纷;
第二,支付令能够完好无损地送达给债务人。债务人须在收到支付令后的15日内予以清偿债务,否则便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异议书;在前述规定期限内债务人既未提交异议也未能履行支付令怎么办?这时,债权人即可向人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
为了确保申请支付令的效果最大化,债权人在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之前,需先行完成如下几个步骤的准备工作:一是梳理清晰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书面记录债权债务文书;二是从无债据的情形出发,对债务人出具所有关于
拖欠金钱或有价证券的书面凭证;三是认真核实清楚债务人的名称、所在地等关键信息,以便确保支付令能够及时有效地送达到债务人手中。
4、申请进行破产还债。在进行
破产财产分配时应严格遵守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当
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而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判该债务人破产还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
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
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
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
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
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