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帮助信息网络
犯罪活动并从中获取利益达到两万元人民币的话,通常将面临三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的惩罚,但实际的判罚标准则是依据以下因素来综合考虑的:
1、参与者在支付结算环节中的金额是否超过了二十万元人民币;
2、是否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了价值大于五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支持;
3、所获得的
违法收益是否达到了一万元人民币以上;
4、是否为三个及以上的对象提供了相关的帮助行为;
5、在过去两年内,是否因为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
行政处罚,并且在此之后再次从事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
犯罪行为是否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7、是否收购、出售、出租了
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共计五张(个)以上;
8、是否收购、出售、出租了他人的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共计二十张以上;
9、是否存在其他
情节严重的情况。
《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