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判处
有期徒刑的罪犯嫌疑人或被告来说,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之下,他们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请求。作为一种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手段,取保候审这种措施允许被指控者在未经
羁押状态下,继续等待法庭对其进行审理和判决。
然而,关于是否批准取保候审的决定,法院会综合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性质以及被告人的实际情况等多方面因素。举例来说,倘若被指控的罪行相对轻微,且被告人并未表现出对社会造成威胁的可能性,亦或是被告人存在诸如身体疾病等特殊情况时,那么他们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便有可能得到法院的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