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
取保候审乃
刑事诉讼程序之中之一项
强制措施,旨在全力保障
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之合法权益,以期确保持有在不负法律责任之情况下,得以享有充分
人身自由权利。
然而,该
法规并未将取保候审是否需支付相关费用加以明确要求。
然而,在实践过程之中,由于实施取保候审所需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均需提供相应
保证金或者
担保人,因此可能由此引发一定程度上的经济负担。
再者,若涉及到
律师代为办理取保候审申请事宜,则
律师服务费用亦应纳入考量范围之内。因此,尽管法律条文本身并未对取保候审的收费问题进行直接规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取保候审仍可能导致一定程度的经济压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