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普通案件中,检察机关通常会在一个月之内做出是否提
起诉讼的决策意见。然而,若最终决定为不予起诉,这一决定便需尽快公布于众,并同时制定出正式的
不起诉决定书加以核实确认。当涉及到公安机关或被害者对此有所关心的情况下,我们也必须将其送往相关公安局与受害者手中。为了更好地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尽可能减少此事件所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同时亦维护被不起诉
当事人的良好社会形象,我们会尽速地在第一时间内进行公告明确告知。如果在案期间,被不起诉人正处于被
羁押状态之中,那么我们将会立即依法对其进行释放处理。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决定的宣布,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第一百七十九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