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过3天的
拘留之后被批准取保候审并不能被视为肯定将会面临牢狱之灾。取保候审乃是一项应
刑法设置而生的
刑事强制性措施,它赋予了
犯罪嫌疑人们在向司法机关缴纳一定数额的
保证金或者提供
担保人的条件下,在审判程序正式启动之前,可以暂时从看守所中获得释放。
然而,最终是否需要入狱服刑,则要视乎法庭对该案作出的判决结果而定。若法院判定被告人为有罪之人,但其所
判刑罚的期限短于已经执行的
拘留时间,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符合
缓刑的适用标准,那么被告人们便有可能无需实际执行监禁。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