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
不当得利纠纷时,如事件已经超出法定
诉讼期限,
当事人之间可尝试进行友好协商彼此达成共识化解矛盾,同时也可行使举证权来证明在此期间存在着导致诉讼期限中断的特殊情况。如果在
诉讼时效期间结束后,当事人仍然承担着未尽义务的责任,则有权利对该行为拒绝执行并以此为由进行正当辩护。
然而,若在诉讼时效期间终止之后,义务人自愿履行其义务,便不能再以
诉讼时效已经终止作为理由对抗该事实。同样,对于已经自动自觉履行义务的义务人,亦无法要求对方返回已经支付的金额。因此,对待已过期之诉讼时效,要追回
不当得利几乎是行不通的,唯有鼓励双方当事人妥协、理解,或者积极寻找能够证实诉讼时效尚未到期的有力
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