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盗窃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期限之规定:当人民检察院顺利接收并审阅完毕公安机关提交的相关
案卷后,通常情况下应在一个自然月内作出
提起公诉或不
起诉的决定;
然而对于重大且复杂的案件,其审查期限可适当延长至十五天;若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并接受
处罚,同时满足
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话,那么审查期限应控制在十日内完成;但若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刑期可能超过一年,则审查期限可相应地延长至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
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
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
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
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