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对于作出
处罚决定的交警大队所属的公安局或人民政府所采取的具体
行政行为持有异议,有权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
行政复议。请注意,提出行政复议的时间应从具体行政行为实施之日开始计算,且应当在六十个自然日内提出。而作为复议机关,我们将自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在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申请的审理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复议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