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受害者遭受
工伤事故之前,用人单位尚未为其购买任何形式的社会保障,那么当此类情况发生时,
社会保险机构将依法强制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补缴,而相应的工伤
赔偿责任则会全权由用人单位来承担。
其次,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若有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法例规定严格遵守参加
工伤保险义务却未给予足够重视,这将会受到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的严肃惩罚,例如被明确要求限期加入工伤保险体系内,在用人单位成功完成补充缴纳原先应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以及
滞纳金等事项之后,工伤保险机构与用人单位便需要按照本法例的各项规定,共同承担与新发生的
工伤损失相对应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
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