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措施,往往是由公安机关来执行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无论是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还是公安机关,在特定情形之下皆有权对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施以取保候审的强制性措施。
然而,由于取保候审的执
行权归属于公安机关,因此如需提出申请,必须通过公安机关进行办理,且需按照公安机关所规定的程序提交相应的资料与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