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条款,当公安部门解除对某位人士的
逮捕或者更改逮捕方式时,应按照法律程序及时地将此信息通报给最初批准实施逮捕举措的人民检察院。介于这一层原因,在进行
保释措施时,若公安机关决定采纳保释手段,那么他们首先需要做的就是向原
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
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