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在执行
取保候审措施时,通常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收取并进行妥善保管。
同时,此项规定还要求被取保候审人必须缴纳一定数额的
保证金,或者向其提供相应的保
证人。在此基础上,保证金可以以现金形式支付,也可选择将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此外,具备
法律效力且经审批通过的其他
担保财产也是可行的选择方式。若被取保候审人员在执行期内严格遵守相关
法规制度,则待取保候审期届满之时,保证金应如数退还予被取保候审人;反之,若被取保候审人员在执行期间有任何
违规行为,那么该笔保证金便可作为对其惩罚的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