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恶意伤害行为而被判有罪的罪犯,若其在服刑期间能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定,积极接受教育改造,且确实展现出了深深的忏悔与反省,或者在此过程中有任何形式的
立功表现,那么都可能获得
减刑的机会。这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所明确规定的。
具体来说,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以及无期
徒刑等不同
刑罚的
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只要他们能够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定,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确实展现出了深深的忏悔与反省,或者在此过程中有任何形式的立功表现,那么都可能获得减刑的机会。
此外,还有以下几种情况下的
重大立功表现,也会导致减刑的发生:
(1)成功阻止他人实施重大
犯罪活动;
(2)向监狱内外揭发重大犯罪活动,并且经过调查核实后确认属实;
(3)在科技创新或重大技术改革方面取得显著成果;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英勇行为;
(5)为国家和社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的行为。
《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