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
债务利息乃是指,当
被执行人未能按照
判决书、裁决以及其他法律文书所规定之期限履行应负的货币支付义务时,需要依法负担的责任。所谓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乃等于
债务人尚未清偿的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立的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本金数额乘以每日千分之零点一七五的固定比例后,再执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支付。此种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算法基于按照银行同业拆借最高利率计息的债务利息线段之上再次增加一倍。
值得注意的是,该笔利息的计费时段自法院判决正式生效开始,乃是因为债务人未能严格按照给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而引发的利率问题。由此,我们可以得到三个重要认知:
第一,其发生的时间段具有显著的特定性;
第二,有别于
当事人双方间可能自行商定的利率体系,此债务利息具有法定性质;
第三,相对于银行同业拆借最高利率计息的债务利息来说,这类利息并非仅仅旨在补偿
债权人在迟延履行期间所遭受的利息损失,甚至包含一定程度的惩戒效果。需要着重强调的是,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主要适用于金钱债务的执行领域,其被执行人需承担迟延履行责任的起始日期应当从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
履行期限终止之日起计算,而非法院执行通知单中对被执行人具体履行期限所作出的规定截止日期之时起。即便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单规定的期限内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指派的义务,只要超过了法律文书所规定的履行期限,
申请执行方依旧保留权向被执行人主张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民事诉讼法》第253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
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