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动自行车与
机动车辆发生碰撞的情况下,如若电动自行车驾驶者并无过失行为,则需由
机动车一方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有确凿
证据证明电动自行车驾驶者存在过失,应当依据其过错的严重程度适度减少机动车一方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反之,倘若机动车一方亦无过失行为,仅需支付不超过总责任比例百分之十的
赔偿款即可。但若交通事故的损失系因电动自行车驾驶者故意碰撞机动车所致,那么机动车一方将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