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道路行驶过程中发生
机动车与电动自行车之间的交通意外,在没有任何电动车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则应由机动车方全权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但若经证实,电动自行车确实存在过错,那么根据其过错程度适度减少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将成为合理的裁决;若机动车方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完全无过错行为,其须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得超出百分之十的范围。
此外,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确由电动自行车主动撞击机动车而引发,那么机动车方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