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及相关法律
法规,侵犯他人人身权益所产生的
经济损失往往需由本可避免此举而选择继续饮用酒精类饮料的主体来独立承受。
然而,当涉及到亲朋好友之间的共饮活动,若出现了如下几种特定情境与状况,共同参与酒局并协助劝导他人过量饮酒的一方亦需承当相应程度的
民事赔偿责任。在此我们特别强调四项可能引发法律责任的劝酒行为:
第一,强迫式的劝酒,例如通过使用“不喝就不是真朋友"之类的措辞引导对方饮酒,或者在对方已经明显处于酒醉状态且意识模糊,自我约束能力受损的情况下,依旧持续向其敬酒;
第二,明知道对方不胜酒力却依然执意劝酒,比方说已知晓对方健康状况不佳,仍诱导他们过量摄取酒精从而引发潜在的健康问题;
第三,未能将已经醉倒的人妥善照顾护送,例如饮者已经无法有效掌控自己,神智不清且行动受限,此时酒友如果未能将其送往医院治疗或安全送回居住地;
最后,如果共同聚餐饮酒的人当中有人在酒后
驾驶机动车,却未能进行适当的劝诫阻止,由此酿成意外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时,同伴们不仅须为风险共担,还应对因此遭受伤害的对方
当事人负起应付的责任。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
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