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未必代表已掌握确凿的
证据。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实施刑事拘留的基础在于嫌疑人形成的合理怀疑。当有关人员涉嫌
违法犯罪的迹象明显且无法排除其嫌疑之时,公安部门有权采取此类强制性措施以避免涉案人员逃避司法调查或者销毁关键的
物证、
书证等证据。
然而,究竟如何界定确凿证据,往往要等到案件进入庭审环节才能做出最终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
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