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阐明,现代检察院通常并未作出正式的
量刑提议文件,而仅仅是在
公诉陈述中以明确的表述来论述他们对于量刑问题的看法,然而在实际审理过程中的判决仍需依赖于法院的决定,因此,法院并不受检察院所提出的观点所束缚。
再者,在进行量刑建议时,检察院一般并不会提及他们对于
缓刑的倾向性意见,而是更可能在他们不希望存在缓刑情况下特别地予以指明。总的来说,是否能够判处缓刑,关键在于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标准。
《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