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乃是一项法律制度性的强制手段,其宗旨在于在符合既定条件的前提下,对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实施非
羁押状态,使之得以在实际生活环境中等待审判过程。对于这些已经获得取保候审的人员,若需要赴审判场所参与工作,通常需遵循如下几个步骤:
首先,应主动与负责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
民法院进行有效沟通,以明确了解自身是否具备上班资格及具体的工作要求;
其次,在工作期间,被取保候审者务必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例如定期汇报个人行踪、不得擅
自离开指定区域、避免与特定人员产生接触等等;
再者,若工作单位同意,被取保候审者可向所在单位详细阐述自身情况,并在
保证遵守
取保候审规定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工作任务与出庭事宜;
最后,若涉及到出庭事项,被取保候审者应提前做好充分准备,确保能准时出席庭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
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
对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