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取保候审这一重要流程是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共同决定达成,而并非全权交由警务人员独立进行决策实施。
然而,在执行取保候审这个关键环节中,警务人员起到至关重要的执行角色。因此,在取保候审的具体应用过程中,警务人员会根据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个体差异性,严格按照上述法条所规定的各项条件,来决定是否采纳取保候审的策略,并且负责执行与之相关的所有程序步骤。尽管如此,警务人员并无独立决策是否采用取保候审的权力,但他们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律
法规及上级部门的决策指示,认真履行取保候审的相关工作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