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该商铺的法律地位,它是否涉及到夫妻双方的
共同财产权属问题;
其次,在确定商铺是否存在
银行贷款以及是否
抵押等情况之后;
再者,若经过分析该商铺被认定为夫妻共有的财产且并未涉及任何
债务和抵押负担,此时可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商铺的划分和处理方案:
其一,可以考虑将商铺出售,然后双方根据各自所占份额获得相应的售房款项;
其二,也可以选择其中一方直接获得商铺所有权,但需以货币形式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折价款;
最后,在上述方案达成共识后,夫妻双方应积极配合完成商铺的
产权变更手续。反之,如果该商铺存在银行贷款及抵押负担,那么在扣除相关贷款本息后,夫妻双方仍需就商铺的划分和处理方案进行协商:
其一,同样可以考虑将商铺出售,然后双方根据各自所占份额获得相应的售房款项;
其二,也可以选择其中一方直接获得商铺所有权,但需自行承担偿还剩余贷款的责任,待贷款全部偿清后,再与另一方共同办理商铺的产权变更手续。
另外,若经调查确认该商铺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取得的
个人财产,并且在
离婚协议中已明确约定归其个人所有,则无需再对商铺的归属问题进行讨论。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子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识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