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取保候审期间内,未经
执法机关批准,
取保候审人员禁止擅
自离开其所在城市或县级行政区域。这就意味着,当他们有意前往所属市或县范围外的目的地时,必须事先征得执法机关的许可。否则,可能会触犯相关法律
法规并导致取保候审资格被取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