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有意提
起诉讼的
当事人而言,首要步骤是
递交起诉状,同时需依据被告方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其中,起诉状中应当详细列出单位的全称、具体地址以及法定
代表人或负责人的
身份信息。
至于起诉状的主要内容,则应明确表达出
诉讼请求及相关事实依据与理由,结尾处需签名或加盖公章以示确认。
(二)依据
民事诉讼法中的"谁主张
谁举证"原则,原告在向法庭提交书面
起诉材料时,应按照如下要求准备:
提供能够支持其
诉讼主张的相关
证据。这包括了合同、保单、医疗材料、拒赔通知书以及聊天记录等多个
类别。
(三)在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时,当事人需要填写
一式两份的证据清单,详尽地列举出所提交证据的名称及其所在页面数量。待法院负责人员对证据进行核实后,会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其中一份交还给当事人保存,另一份则作为备案资料留存。
(四)在当事人完成必要的手续并提交齐全的证据材料后,
立案庭将会在七个工作日内对是否符合
立案条件进行审查。若
符合条件,则予以立案;反之,则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在收到法院的受理通知书后,当事人应在七个自然日内预先缴纳
案件受理费和其他
诉讼费用。若确实存在经济困难,可以在预缴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减、缓、免除部分或全部费用。若
逾期未缴纳或书面申请未能获得批准且仍未缴纳的,法院有权裁定按自动
撤诉处理。
(六)在立案手续完成后,法院将会为案件确定开庭日期,当事人需要遵守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在案件审理结束后,当事人还需前往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
民法院受理
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