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请注意到,关于当前已经到期的
土地租赁期限,这仅涉及到
土地使用权而并非对于房产本身产生影响,因此在适当的时候,您仍然有机会通过续缴
土地出让金来复获房产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倘若出现
土地使用年限届满的情况,相关权利人有权优先向朝廷提出土地使用权延续的申请,若国家并无实施
拆迁之意,那么相关权益人便可依据现行政策(指到期日期)按土地售价支付土地出让金,从而使其得以继续享有土地使用权。
其次,当国家出于长远规划需要而必须回收土地及地面建构物时,如此境况下,物业主亦有权力获得相对应的
经济赔偿,且会以类似拆迁安置的方式妥善处理此类事宜。
值得关注的是,40年
产权的商业房地产,作为非住宅建设用地,它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能够实现自动
续期,并需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操作,至于具体的续期使用费缴纳标准,现阶段尚未予以明确规定。
《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
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