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利用
欺诈手段来误导投保人、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2.故意向投保人有意隐瞒和
保险合同相关且非常重要的信息。
3.蓄意阻止投保人遵守法律规定,真实地履行在本法中所设定的如实告知义务,甚至诱导他们刻意违反此项法律规定。
4.企图提供或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支付保险合同中并没有约定的额外保险费馈赠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经济利益。
5.坚决拒绝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
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精心
伪造从未实际发生过的
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内容,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
损失程度,以此进行
虚假的理赔申请,从而骗取保险金或谋求其他非法的经济利益。
7.私自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8.委托尚未获得合法资格认证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9.利用开展保险业务的机会,为其他机构或个人谋求非法的经济利益。
10.利用保险
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编造
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
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
吊销业务许可证。